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乡**屯。2005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巴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静海区子牙园区1号路、新津涞公路行驶,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6.30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认定王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其醉酒后驾驶驾驶机动车,缺少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目前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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