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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90********,藏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住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天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25日被天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天祝县**镇**组,与张某某发生矛盾后张某某报警,抓喜秀龙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嫌疑,遂向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警。2020年8月11日1时36分,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天祝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待检。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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