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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61970********,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0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蒙G*****号小型轿车沿奈曼**中学西侧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北侧第一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第四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自伤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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