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250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娄底**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区**派出所集体户**路**号,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持Cl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娄底城区长青街卫校路段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6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件、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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