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孙吴县,住黑龙江省孙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孙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孙吴县**乡张某某家中饮酒后,19时许从**乡驾驶黑N****0机动车行驶到孙吴县**家园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黑龙江骏博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2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被孙吴县公安交警大队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驾驶车辆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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