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7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住博爱县**镇街道办事处**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5日晚饮酒后,2020年4月6日9时30分许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常付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孟州市超限检测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109.82/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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