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宁乡市***中心职工,住湖南省宁乡市**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湘AS****小型轿车从宁乡市玉潭街道绿地中央花园小区出发,沿春城路行驶至春城路与新康路交叉路口时,被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其体内酒精浓度为128ml/100ml。2020年7月8日,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51.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宁乡市融媒体中心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