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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65*********族,中专文化西吉县*******职工,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号,住宁夏西吉县**镇**家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17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宁A1****的白色**牌小型汽车沿北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团结路东大寺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值为92mg/100ml,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西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路查路检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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