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65********,*族,中专文化,西吉县***乡****职工,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镇***路**号,住宁夏西吉县**镇**家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17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宁A1****的白色**牌小型汽车沿北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团结路东大寺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值为92mg/100ml,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西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路查路检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