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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宁夏**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私企)员工,户籍地宁夏中宁县**镇**,现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园**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宁A****X号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武口区文腾巷由南至北行驶至建设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0.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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