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6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职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LR****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仑区进港路与长江路路口等交通信号灯时在车内睡着,被群众发现后报警。经检测被不诉人王某某呼吸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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