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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7********,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牌号为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安化县东坪镇吴合完小租房出发,沿东坪镇沿江路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步步高超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乙醇含量为94mg/100ml。当日23时许,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至安化县中医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1月4日,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王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1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醉酒驾驶车辆时间系晚上十点后,行人、车辆相对较少,且醉驾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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