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9日21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滑集镇东陶庄村东西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滑集镇密店子桥村路段时被滑集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系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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