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4195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镇**路**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全椒县**镇**石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1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20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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