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街道**村**组**楼**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9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弋江镇**村工地宿舍与其朋友一起吃饭并饮酒。饭后,王某某驾驶其亲戚所有的皖******号小轿车到东七街道寻找宾馆,王某某行驶至南陵县弋江镇东七街道与李竞路交叉口段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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