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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号2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9时50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太和县双浮镇原双路变电所向东掉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案发时其静脉血乙醇浓度为9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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