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村****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从宣城市宣州区宝城路出发,当车行至水阳江大道富山诗苑小区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3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924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