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5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面包车沿宿州市**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公里加800米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16毫克/100毫升。
王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4月27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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