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当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 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小区**栋**室。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3年3月25日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6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皖E1****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当涂县新桥小区辅道由南向北逆行至新桥一号路口时,被当涂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16时23分,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16时53分,王某某被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六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8mg/100ml。
2020年1月1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主动至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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