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旌德县**镇父亲家吃饭时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因疫情防控单位通知其27日要到单位且其父亲家村口正在设置卡口禁止通行,其遂酒后驾驶皖P92087号小型轿车由旌德县**镇向**镇方向行驶回宣城, 14时57分行驶至蔡家桥镇时,被旌德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拦截,民警在检查时发现王某某身上有酒气,即口头传唤其到旌德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蔡家桥中队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旌德县中医院强制抽取血液样本两份各5ml,密封冷藏备检。2020年1月28日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的血液样本(A管)中的乙醇含量为94.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1日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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