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身份证号码341282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来安县**镇**园**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乡**行政村**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M*****号小型轿车行至来安县**镇**小区大门西侧(104国道**公里**米处)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8年9月13日,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送检血样乙醇含量为91.3mg/100ml。
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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