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路**中学院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轿车沿滁州市**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口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为133mg/100ml,后带至滁州市**人民医院抽血。
经依法鉴定,案发时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7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