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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小区**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22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自灵璧县灵城 “凤凰山庄”饭店行驶至汴河路交警大队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为80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灵璧县第一人民医院抽血送检。后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1.2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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