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办事处**号**单元**室,户籍地界首市**街**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2时04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皖K8F286白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欲从界首市福通路到裕民路安置区,行驶至裕民南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拦查。民警当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抽取王某某的静脉血液进行固定送检。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9.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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