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左右,被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皖L****的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砀山县城关镇梨都华庭东时,被执勤民警发现,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王某某酒精含量为99mg/100ml,后将其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91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16日经电话传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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