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左右,被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皖L****的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砀山县城关镇梨都华庭东时,被执勤民警发现,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王某某酒精含量为99mg/100ml,后将其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91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16日经电话传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