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7********,大学文化,务工,住舒城县**镇**街**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皖****号小型面包车搭载舒城县**小学学生13人,沿舒城县**镇**街道**大街行驶至**处,被舒城县公安局汤池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查,该车核定载人数7人,实际载人数为14人,该车乘员超过核定载客量百分之百以上,属于严重超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减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附:本不起诉书送达不起诉人、舒城县**镇**街道、舒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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