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朋友在萧城**饭店吃饭时饮用了白酒。当晚22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萧县**镇**路和**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9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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