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郊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1332,汉族,专科学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县**乡**村**组,住安徽省铜陵市**区**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铜陵市郊区淮河大道金苑小区门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样乙醇含量为98.4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桥大队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酒驾违法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