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屯溪区花山路左侧非机动车道由黄口桥方向往黄山学校方向行驶,驶至花山路交警支队时刮撞到行人徐某某,造成徐某某受伤、一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了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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