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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住址:甘肃省宕昌县**乡**村。无前科。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9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K*****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宕昌县白临路3km+100m处时,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后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28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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