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庄**组**号,现住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庄**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20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R**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南阳市103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盛世龙源小区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2、血醇鉴定报告;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4现场执法视频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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