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路西**区**号, 职业:农民,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在饭店饮酒后, 同日23时左右王某某驾驶冀GW****小型轿车回家途经宣化区清远路与府城北街交叉口时,被例行检查酒驾的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92mg/100ml,后经抽血并送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 mg /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较低,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王某某又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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