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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71992********,满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小区*单元*楼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4月04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宽城满族自治县**镇**胡同去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小区,当行驶至宽城满族自治县**镇**小区时,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出警后将王某某带至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由医护人员协助对其抽血。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14mg/100ml,属于醉酒,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李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之前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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