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9********,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22时20分,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尉氏县城滨河西路北段时,被巡逻的尉氏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1.9mg/100ml。案发后,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尉氏县公安局关于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明王某某的年龄及身份情况和无前科情况。
(2)查获经过证明了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的情况。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王某某到案后多次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后驾驶的情况。
3、检验报告证明酒精含量情况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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