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尚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90********,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乡**村**号,现住沧州市河间市**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尚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晚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其五名工友在大青沟农业银行附近老三饭店喝酒,其间,王某某喝了约一两白酒,两瓶啤酒。晚上八点左右,王某某载着工友驾车回工地出租屋,途中遇到交警列行检查,经呼出气体检测为结果为93mg/100ml。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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