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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现住址东平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稻香街高速桥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9.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被当场查获,于2019年8月16日主动到东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身份证明、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现场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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