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东阿县**街道**村**号,2018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其朋友杨某某在东阿县**街道**村家中饮酒吃饭,酒后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送杨某某回化肥厂,将其送至化肥厂东门后,王某某独自驾车回家,21时30分许,其驾车沿省道32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阿环球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遂将王某某带至东阿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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