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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乐陵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白色比德文电动四轮机动车从乐陵市郭家街道办事处大张村家中沿村内乡村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大张村东侧防疫执勤点处时与大张村党支部书记王某甲发生争执,后发生轻微肢体冲突,王某某驾车回家,王某甲报警,乐陵市公安局郭家派出所民警在王某某家中将其传唤至郭家派出所。经检测,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8.7mg/100mL,其驾驶的比德文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汽车范畴。2020年3月11日王洪杰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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