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78********,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2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红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侯镇岔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岔盐路与大九路路口东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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