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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7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号楼**单元****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14时59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持C1驾驶证醉酒驾驶鲁******紫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平度市常州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同和路路口时,被胶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经对案发日提取王某某的血样进行了检验,在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mg/100ml。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查获到案,后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驾驶资格情况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经过;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时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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