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5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平邑县人,平邑县衡器厂退休职工,住平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朋友在平邑县郑城镇饮酒后,由未饮酒的朋友高某某驾驶王某某的鲁******号牌小轿车返回王某某居住小区,并将车停放在小区内。其朋友离开后,王某某认为车辆停放可能阻挡其它车辆通行,遂打算将车挪至车库,在挪车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与奥德燃气公司燃气管道、鲁******小型汽车和路边树木发生碰撞。经鉴定,事故发生时王某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266.3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居住的小区,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是小区位置较偏,只有一个出入口,不具有自由通行的功能。因此该小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规定。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故不属于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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