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 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街道**村。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丈夫田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为使田某某逃避法律追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田某某醉酒驾驶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在公安机关多次作虚假证言,包庇田某某的犯罪行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同案人田某某的供述;(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2)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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