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97********,回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曹县**庄**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19日11时50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曹县**街道办事处****店对过胡同内由东向西倒车过程中,与车后行人被害人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付某某受伤。同年2月1日,曹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付某某无事故责任。

2019年5月7日,被害人付某某医治无效死亡。同年5月8日,双方经曹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害人付某某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刑事责任给予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沙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是过失犯罪,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抢救伤者、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付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付某某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付某某的近亲属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菏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曹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