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住泰安市岱岳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泰安市龙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岱阳大街匝道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