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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1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现住济南市历城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天桥区新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徐东路路口时被查获。经对王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2±3.5mg/100ml。2019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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