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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7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71********,汉族,高中学历,农民,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住该处。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3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晚,酒后驾驶无牌照三轮汽车,自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住宅驾驶至该村环山路停放。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环山路上驾驶三轮汽车移动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8±3.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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