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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黄岛区**街道办事处石板河居委会807户,现住山东省西海岸新区**号楼**单元30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8时16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山东省西海岸新区**号楼**单元302出发,经人民路和西外环,经泰山路行驶至G15沈海高速**收费站入口处时(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村),被进行车辆查缉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是11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在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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