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221196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系城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03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劲松一路北向南行驶至辽阳**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7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电话通知下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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