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77********,汉族,硕士文化程度,现任青岛**大学担任**,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园**号楼**单元**户(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车,沿本市市南区东海西路西向东行驶至**广场人行横道前时,车前部与宋某某驾驶的川******号车后尾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被民警当场查获。王某某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赔偿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经鉴定:在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