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镇**街**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及职务:山西省**社太原**中心员工职工,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静,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3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号为晋A****S的白色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太原市小店区**街太原市小店区**路口出发,途径佳华街、龙兴街,在由**街左转进入**南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87.5mg/100ml。后对其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乙醇含量为97.30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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