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 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107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楼**号,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国际**楼**单元**号。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A****U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路**街口,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杏花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50mg/100ml ,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