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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 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107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楼**号,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国际**楼**单元**号。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A****U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路**街口,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杏花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50mg/100ml ,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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